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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灭火器必须报废,灭火器报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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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除了有年限之外,在使用年限中如出现问题也是需要报废的。

  GA95-2015《灭火器维修》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也提出对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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