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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检测服务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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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检测服务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分享

--条 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 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  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办法》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对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查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统一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基于现场抽查情况对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不采信时,应及时要求业主进行隐患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所有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石膏板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送检,并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材料的选定,应采用监理等第三方见证抽样方式。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消防验收评定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和判定。对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验收完毕的项目进行抽查。其中总队以支队验收项目为主,以大队验收项目为次,抽查比例为1—5%;支队对大队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5%。抽查情况总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通报。凡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继续按照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公消发[2005]48号)规定直接在窗口办结。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必须通过外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建筑工程验收审批流程公开以各设区市消防支队为单位进行发布,同时数据定期向总队汇总。流程公开内容按照支队验收查询表、支队复查验收查询表、大队验收查询表、大队复查性验收查询表四类格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实施施工监督检查。凡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无资质、越资质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如下:

业主组织自验       申请验收       资料审查     窗口受理

现场验收      经办验收人意见填写       验收复核人意见填写

        行政审批人意见填写       发出验收意见书       

经办验收人员填写上网审批件       支队(大队)行政主官签发       网上公开。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验收负责人负责将消防验收相关资料及图纸以工程为单位归卷存档,并及时纳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总队文件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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